判決指出,朱女任櫃檯客戶服務專員,負責辦理開戶、存款、提款、轉帳及調高轉帳額度等業務;朱女加入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包括「鳳凰」為首腦之詐欺、洗錢集團與其他不詳詐欺、洗錢集團一同在內之集團,為人頭帳戶之帳戶申設人(俗稱車主)辦理綁定臺幣、外幣約定帳戶及調高臺幣、外幣帳戶之轉帳額度等銀行業務。致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車主帳戶遂行詐欺、並快速移轉而隱匿、掩飾大額詐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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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桃園地檢署在今年1月5日傳拘朱女和詐騙集團成員等人到案後,5月5日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等罪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朱女身為銀行職員,未能盡其金融業務之職守,而利用其組織缺陷及職務機會犯罪,造成相當程度之社會金融秩序紊亂、財產法益損失,今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等定應執行刑6年6月、併科罰金40萬元,犯罪所得幣安帳戶內USDT 47,001單位(46,999+1+1)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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