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指出,女子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2度找呂秋遠諮詢離婚、債務等法律事宜,但呂秋遠事後接受女子的丈夫委任,此名女子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經律師公會將呂秋遠移付懲戒。

呂秋遠申辯指出,他與此名女子之間沒有委任、信賴關係,並非提供法律諮詢。

律懲會認為,律師與當事人間縱然未訂立正式書面的委任契約,僅單純為法律諮詢,若當事人具有「諮詢律師」的真意,律師也有「本於律師回答」的真意,即可認為雙方具信賴關係,而有默示締結委任契約的意思。

律懲會指出,審酌呂秋遠未遵守法律及維護司法正義,明知有利益衝突的疑慮,卻於接受當事人諮詢後,仍擔任當事人案件對造的訴訟代理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情節重大,因此於去年7月間決議予以申誡。

呂秋遠不服懲戒,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為,原決議未有不當,應予以懲戒,日前駁回呂秋遠請求,仍維持申誡懲戒。

呂秋遠晚間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完全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當時沒有接受林女諮詢,而是基於為雙方解決問題,並不覺得當時的處理方式有違失,即便覆審成功的機率不高,他也會把程序完成,因為他對得起良心、對得起法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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