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對此回應,羈押是拘束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處分,法官審核聲押案應更審慎嚴格檢視,依全卷事證獨立判斷是否犯嫌重大、符合各項羈押要件,也需依各嫌疑人於案中涉案情節、社會秩序等因素做比例衡平考量,不應偏斷。司法應冷靜與理性,倘貿然裁押,日後可能衍生刑事補償,對審、檢司法形象均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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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指出,專案小組偵辦以泰達幣作為犯案工具的詐騙集團,今年11月22日於臺北、臺中等地逮捕集團成員11人,扣得教戰手冊等證物,經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惟法官裁定11人全部無保釋放,承辦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有違誤,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12月1日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重裁。
據了解,檢警破獲詐團時發現,主嫌曾指導成員在警詢前務必先聯繫,還強調「我們全部人都代表公司,你們誰的筆錄有一點差錯,就會搞得全部人進地檢署,你們到底知不知道嚴重性」。
檢警透露,該公司提供應對檢警的教戰守則,顯有串供之虞,但法官卻認為那是公司避免員工徒遭訟累、影響營運,「謹慎陳述,是合於常情」,令人錯愕不解,「正派公司哪會怎樣教?全民打詐,我們努力查案抓人,法官卻輕易放人!」
台南高分院指出,如公司未涉及不法,何需預先教員工回答敏感問題,顯有可議之處。檢方已舉出相當客觀的犯罪證據,撤銷一審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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