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花蓮曾姓男子因涉毒品等多起案件,於民國94年遭花蓮地院判刑20年。曾男提起上訴,案件由時任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的林德盛承審。
林德盛與曾妻期約賄賂100萬元,承諾把曾男涉及的販賣一級毒品罪部分改判無罪;林德盛並指導曾妻具函代夫求情,以方便改判。
曾妻陸續贈送高價洋酒給林德盛,並在林德盛父親過世出殯時,以奠儀名義贈給10萬元白包,林德盛依約把曾男所涉的販賣一級毒品部分改判無罪。
林德盛被控貪污等罪,遭最高法院判決10年有期徒刑定讞。法務部110年間函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獲函復有關林德盛的律師證照,依法應予廢止。
法務部在110年11月間做出原處分,廢止林德盛的律師證書,並應自文到後2週內返還律師證書給法務部,未返還者,依法註銷之;林德盛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法務部依法做出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決林德盛敗訴;林德盛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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