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透過輾轉介紹在2021年6月2日以臉書聯繫急需借錢的被害女子,李男得知她因祖父住院急需看護費,隔天凌晨駕車前往她住處,她為免家中飼養的狗吠叫,於是帶李男至3樓房間內商談借錢。

李男允諾借她4萬元,並約定每個月為1期,每期利息8千元,尚未交付款項前,李男竟起色心,將她撲倒在床上,她因力氣不敵而無法推開,李男掀開她衣物,親吻她胸部,再以手隔著褲子撫摸她下體。

被害女子因適逢生理期,李男自行脫下褲子,改以坐姿將她頭部強壓向自己下體,強迫她
口交得逞。

李男借她4萬元,但簽立借款金額卻是實際借貸金額2倍即8萬元,一審及二審皆認定李男罪證明確,使被害人遭受極大痛苦與折磨,嚴重影響其身心,且李男未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5月,李男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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