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在兆豐銀北市中山分行存款科擔任辦事員的陳女,平日工作是負責保養ATM自動櫃員機、排除故障及補鈔,也要清點客戶存款,她挪用1001萬元之後,本打算想辦法慢慢補回去,但她只補了126萬元就被銀行查出是內鬼。

陳女供稱,自己之所以鋌而走險,起先是為了投資虛擬貨幣需要資金,後來發現遭詐騙時,虧損已經遠超過她的能力範圍,所以前後共挪用銀行ATM及客戶存款1001萬元。

此案一審審理期間,陳女還欠銀行812萬元,法官依《銀行法》背信罪判刑3年6月,到了高院審理期間,她想辦法籌錢賠償部分損失,雖然仍欠銀行445萬元,但她承諾每月賠償4萬3000元,直到還清為止,銀行也同意和解,因此高院將陳女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條件是必須履行還款承諾。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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