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擔任電梯公司領班的何男(35歲)在前妻敲門時,默不吭聲,等她離開後,拿拖把要清理客廳地板血跡,但因血量過多無法清理,於是傳LINE給前妻:「孩子交給妳了。」隨即逃逸。前妻當天中午返回住處發現新歡吳男慘狀,嚇得報警,警察在兒童房發現何男掉落的錢包,認為他嫌疑重大,隔天循線在鼓山火車站旁的電梯上方空間內,逮到躲藏的何男。

辯稱拿刀自衛義憤殺人

審理時,何男辯稱:「我進入屋內聽見有打鼾聲,因前妻不會打呼,覺得有陌生人在屋內,基於防衛才去廚房拿水果刀,因開門驚醒吳男,想起他曾毆打我前妻,並揚言要傷害我孩子報復,加上他先出手要奪刀,憤而於打鬥過程中起了殺意,是義憤殺人。」

法官問何男:「你拿刀進入小孩房間後,發生什麼事?」他說吳男看見他手上有拿刀,覺得驚恐,2人就扭打在一起,並稱有健身習慣的吳男衝過來時,他也嚇到了,「對方體格比我壯碩,我也會怕」。

但法官認為房子是何男前妻在結婚前購買的,已離婚並搬離的何男沒有歸還鑰匙進入屋內,是侵入住宅,且當時屋內沒有遭歹徒闖空門跡象,何男應知在屋內睡覺的人是前妻親友,不會是歹徒,沒有必要拿刀自衛。

而且吳男當時熟睡打呼,何男要確認是誰,應該會輕手輕腳、小心開門以避免驚醒對方,因此不採信何男所說「對方先出手奪刀」的辯詞,認定他在吳男熟睡時行兇。

審酌何男認為吳男是破壞家庭的第三者,又見到他睡在女兒床上,一時醋勁大發而動手「情殺」,且當庭向被害人家屬道歉,頗具悔意,此案一、二審都認為他因婚姻問題而有焦慮情緒,在憤怒、不滿的負面情緒交互作用下,臨時起意以激烈方式殘殺吳男,若有完善教化與適當治療,應能提高改善機會,未達《兩公約》判死要件,因此均判何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何男免死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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