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檢起訴指出,王忠義不顧父親生病體弱,2014年5月底仍替父親辦理出院,開車載回南投繞行一百多公里,前後8小時至仁愛中原部落,涉持鈍器敲打父親頭部致死。同年10月,王忠義又因無業積欠卡債,帶70歲中度智障母親至國姓鄉種瓜溪戲水,當時水流平緩、水深約115公分,他涉將母親推落水中令其溺斃,詐領50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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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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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審判王男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其中殺父部分無罪確定。台中高分院在去年5月底更二審宣判,沒法判斷王有殺人的故意,但王有照顧責任,卻讓母親脫隊如廁,造成溺斃,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

最高法院則認為,若認定王忠義沒有弒母故意,但起訴書未記載過失致死罪,二者事實不同,全案撤銷發回更三審。

最高法院。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資料照片

更三審今天宣判,不足以認定王男有犯案動機,且王母額頭與皮下的傷勢,經法醫認定後,認為是王母墜溪撞到石頭所致,其肩膀亦無明顯遭外力強壓入水的證據,獲判無罪。此次已是第三次判決無罪,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此案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更三審指出,更二審判定過失致死罪,與檢方起訴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由檢方另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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