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謝姓男子(24歲)、2名陳姓男子(分別為23歲、24歲)及羅姓男子(22歲)等人前年10月底凌晨在平鎮區一處加油站攔截騎乘機車的黃姓被害人,黃男見對方來勢洶洶,一度棄車逃跑,但仍為謝男等人攔獲,並持鎮暴槍射擊腿部,使其無法再度逃跑,並加以拳打腳踢後強押上車,還搶走他身上的4萬4千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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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謝男等人仍不罷休,把他押往中壢一處民宅內拘禁,持鋁棒或徒手再把他痛毆一頓,逼他再交付16萬8千元始得離開,惟眾人見其脖子上掛了一條價值約4萬餘元金項鍊,乃強行取走抵債,要他再拿出12萬元。

黃姓被害人為求脫困,向謝男等人稱提款卡有錢,但是放在家裏,要回家拿,且母親早上要出門必須要用機車等,隨後由謝男等人將其雙眼矇住,帶離拘禁點,並將他載到加油站釋放。

黃姓被害人獲釋後,立即向警方報案,由警方循線逮捕謝男等人到案,雖然謝男等人供稱係受委託處理黃姓被害人與另名梁姓男子的機車買賣糾紛,然因被害人否認與謝男等人有債務問題,檢察官未採信謝男等人說詞,加上罪行明確,依強盜罪嫌將謝等4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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