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吳姓女子(41歲)2021年3月間向警方指控,黃姓同居男友在同年2月16日晚間和28日中午在2人租屋處,違反她的意願性侵她,並在3月9日凌晨又到警所補提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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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檢警追查出,吳女2月16日晚間遭性侵當天,黃男並未返回租屋處,而是在外應酬熬夜打麻將;2月28日中午吳女遭黃男性侵後2小時,吳女因房東要他們退租,還傳訊息猛虧「房東不懂得享受齊人之福」等語。
由於時間點完全兜不攏,且吳女遭性侵後仍若無其事地傳訊息給黃男等情,與常理不符,黃男因此獲地院判決無罪確定,案經黃男反控吳女,桃園地檢署依誣告罪嫌將吳女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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