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姓警員(50歲)2023年1月至4月在集集警分局偵查隊擔任警員,負責備勤、地區探巡等勤務,竟基於詐領超勤津貼的犯意,在服勤時間無故離開轄區,回到老家照顧年邁多病的父親,或回到自己的租屋處,意圖規避集集分局內部勤務督察單位審查而遭稽核勤務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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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員並多次在「員警出入及領用登記簿」上,虛偽登載勤務簽到證明,並按月在1、2、3月「員警個人超時服勤勤務時段暨時數登記表」上,虛偽登載超勤時數,每個月向分局申請超勤加班費,合計共9741元。警方內部查核時發現黃員犯行,將他移送法辦。

南投司法大廈。資料照片
南投司法大廈。資料照片

黃員接受內部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繳回9741元不法所得。黃員的辯護人則以黃員是為了照顧父親才在勤務中返家,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不過,黃員在2014年至2017年任職南投縣草屯警分局期間,曾因多次查詢民眾個資提供給開設護膚店的友人,或提供個資幫朋友討債,總共洩露11筆個資,被法官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每罪均判他3月徒刑,應執行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黃員選擇繳罰金,躲過牢獄之災。

法官審酌黃員有洩露個資的前科,且本案詐領超勤加班費的犯罪期間非短,並非偶發之犯意,認為沒有減刑的理由,考量他從事警察28年,經濟狀況小康,家中有失智父親需要照顧等情狀,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將他判刑1年1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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