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炳榮因販賣二級毒品被逮,2011年7月20日第2次警詢時供出上游曾志文,但檢察官起訴在先,高雄地方法院依販賣第二級毒品共8罪判刑,合併定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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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不服,表示他在警詢階段就主動供出上游並提供手機與通聯,認為應可適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減刑,但一審未審酌,二審也未減刑,陳再上訴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定讞。

事後曾志文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遭橋頭地方法院判刑確定,陳炳榮主張是他提供線索破案,屬「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再審條文僅限於原判決所認的「罪名」,不包含「罪刑 」,駁回再審聲請,陳炳榮提抗告也被駁回。

陳炳榮不服,委任律師李衣婷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刑事訴訟法的再審條文,有牴觸憲法疑慮,憲法法庭今年2月10日判決,認為再審條文「應受...免刑」的依據,除「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外,也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內,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

陳炳榮在憲法法庭判決後,依判決意旨,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合議庭依毒品回害防制條例規定,認為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得為減刑,即屬「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

合議庭認為,陳炳榮2011年7月20日就主動供出毒品來源,但曾直到2017年2月才經檢方起訴,同年6月判決確定,而陳炳榮8次犯行中,有7次無法依規定減刑,至於第8次販毒行為,因來源與曾男無關,則無法減刑,今宣判陳男合併執行刑改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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