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表示,15日中午走在北市成功路三段附近,聽到後面有鈴聲,因此回頭看,而和腳踏車騎士發生口角。
影片可見,腳踏車騎士嗆「我好心停下來怕撞到你,你瞪我瞪屁喔!」男子則回「我沒有瞪啊!我要看什麼事情啊!」「你剛剛罵什麼?不是罵三字經嗎?有什麼問題嗎?」
兩人你一言我一語,腳踏車騎士說:「沒有講話你那什麼臉」,男子則回「我只有好奇啊!」騎士妙回「你好奇的臉這麼可愛喔!」男子則說「不是啊!那這邊可以走嗎?」騎士卻說「你茶碗蒸。」男子則問「這邊可以騎腳踏車嗎
人行道怎麼騎腳踏車?」騎士怒嗆「人行道不騎腳踏車,不然騎什麼!」
網友看了建議「叫警察」、「不用爭論,直接報警處理」、「人行道腳踏車只能用牽的,還沒問題哩」、「現今社會不要臉真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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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官網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規,本市自行車行駛人行道(不含騎樓),係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除非在不妨礙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主管機關得於人行道設有標誌及標線之路段(行人與自行車共道),例外開放自行車行駛外,其餘人行道禁止騎乘自行車,且在人車共道之路段自行車亦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倘於未設有前述標誌之人行道行駛,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4條第5款規定,可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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