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檢察官也審酌莊男等人不思合法取得歌曲授權,僅為謀取私利,擅自重製散布,對音樂詞曲創作人及所有致力於取得合法著作權而經營業務之業者,極為不公,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之刑度,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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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表示,本案因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發現有未經其授權歌曲儲存於音圓公司所生產之電腦伴唱機而報警究辦,經檢察官李韋誠指揮基隆市調查站,持續縝密蒐證、詳細比對,發現音圓公司自民國100年起,以於網路上下載當月熱門而未取得授權歌曲之原聲原影檔,或提供歌曲名單交與曹姓員工等人,以編曲軟體製作指定歌曲之MIDI檔,並虛設「天韻音樂工作室」及「好記樂師聯誼會」作為躲避查緝斷點。
地檢署指出,音圓公司在每月5日前後之某日,連同上開原聲原影檔、MIDI檔、歌單及販售音圓公司伴唱機經銷商、電器行名單標籤WORD檔等收件者名單資料,分別燒錄光碟後,再依照光碟內之收件者名單資料,將光碟內之侵權歌曲檔燒錄重製成光碟,復以「天韻音樂工作室」或「好記樂師聯誼會」之名義,分別寄送予賴姓經銷商等人。
地檢署表示,賴姓經銷商等人再將光碟內之侵權歌曲檔直接灌錄至音圓電腦伴唱機內,或蒐集光碟內之侵權歌曲檔並上傳儲存於Google或Mega等雲端硬碟內,以電子郵件寄送下載連結網址,或轉寄含有前述侵權歌曲檔之下載連結網址或Rar解壓縮檔之信件之方式提供予客戶,任由客戶上網下載侵權歌曲檔自行灌錄至伴唱機內。
地檢署追查出,音圓公司莊姓負責人(56歲)與劉姓妻子(47歲),以及員工、經銷商等14人以此方式侵害瑞源公司等共13家音樂唱片公司所有之歌曲共9,687首,其中不乏著名公司及歌曲,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甚鉅,幸經辦案團隊縝密蒐證,始得循線查獲上下游共犯結構,避免著作權人之權益持續受害,並在今天偵結,依法將14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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