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周男於民國109年2月4日至17日,以每週2至3次的頻率,手持棍子、皮帶、掃把桿子毆打女童臉部、手腳,導致女童門牙斷裂、眼眶挫傷等多處傷害,並把女童關在陽台,讓女童於寒冬中躺在陽台地板睡覺。
女童送醫治療時,醫護人員懷疑女童遭虐而通報警方,全案因此曝光。桃園地檢署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嫌起訴周男,並向法院建請從重量刑。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周男為女童繼父,應耐心、細心而善盡教養、照顧責任,卻認為女童難管教,而施加凌虐,造成女童莫大身體痛苦及精神壓力,考量周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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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周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周男上訴主張,因為女童做錯事,他才會動手,並聲請傳喚女童母親出庭作證。
二審合議庭認為,周男犯罪事證明確,無傳喚女童母親必要,考量女童無發展遲緩情形,也無證據顯示周男犯行已妨害女童發育,原審依妨害幼童發育罪論處,有所不當,因此改依妨害未滿十八歲之人身心健全罪論罪,並維持一審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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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法,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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