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姓女老師在2020年間擔任被害男學生的六年級導師,明知其未滿14歲,竟在同年2月25日至6月23日,利用早自息、午休時間,9度把男學生帶到休息室強行發生性關係,其間還在廁所幫男學生口交及打手槍,而女老師還因此懷孕產下一子,案經男學生的家人獲悉後提告。

女老師坦承和男學生發生性關係,但稱是遭學生強迫。不過男學生指稱,第一次是老師叫他脫褲子,有問為什麼?女老師就說因為要跟他發生性關係,當時他內心有一點抗拒,但是不敢表達出來,就按照女老師說的脫褲子,並在舖了墊子的地板上,由女老師引導發生性關係,除了跟老師做那種男女之間做了會生小孩的事情以外,老師還有幫他口交跟打手槍4次

還有證人指出,女老師經常把男學生叫進休息室,有時候是和其他同學一起,有時候是單獨,後來經常看見男學生被女老師單獨叫進休息室等,因此未採信女老師的說詞。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徐女身為男學生之班級導師,本應盡其為人師表之義務,竟為滿足自己之性慾,竟發生強制性交行為,對其之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造成其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更可能造成家長對於學校教育之不信任,對於學校、教師之期待與信賴關係,顯然造成嚴重之打擊,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應執行17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桃園市府教育局表示,2020年9月26日通報本案校園性平事件,即將案師停職靜候調查,案經該校性平會調查該師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且有性騷擾行為,其情節重大而有終身不得聘任事由,學校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解聘,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登載於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以避免該師再於學校任教。

另本案持續督導該校積極追蹤輔導當事人,並加強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宣導活動,建立學生正確的價值觀,提升其自我保護觀念及應變;也針對學校性平業務承辦人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實務研討會議,對學校行政人員或輔導人員辦理學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課程,以提升學校教職員工性平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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