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20歲的莎莎告訴法官,張男是她前男友,影片是2020年9月17日晚上拍攝,地點在士林區一間旅館,那時她17歲,張男趁2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時,把手機放在櫃子上面偷拍,她並不知情,後來是張男的朋友告訴她,她才知道。
揭露張男惡行的友人證稱,張男主動說有偷拍與莎莎性交影片,問他要不要「聽」做愛的聲音,他問張男怎麼偷拍的,張男說:「我是斜著放,不是正著。」還教他:「你手機太大不行,手機真的要小一台、小一點,而且要黑的。」、「我會自己抓角度,這樣子放著,就是一定要讓鏡頭露出來,這樣子她就不會看到。」這些對話都被張男友人錄音,呈給法官當證據。
張男辯稱他偷錄的影片全長只有9分鐘,主要為聲音,並無拍到性交畫面,不算引起性慾或羞恥的猥褻影音,而且他沒有使用強暴脅迫、下藥等方式,也不算違反莎莎自主意思。
影片錄到喘息呻吟聲
法官勘驗影片後,認為鏡頭雖朝向天花板,但2人性交過程中發出的喘息聲、呻吟聲、肢體碰撞聲都被錄下,整體來看,屬於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猥褻性交電子訊號,至於拍到莎莎頭、臉部分,由於頭、臉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活動,都不會以服飾遮掩,因此不屬於身體隱私部分,也就是說,影片中構成「猥褻電子訊號」的是聲音,不是影像。
法官認為目前仍讀大學的張男故意偷拍,還4度播放影片共讓6名友人聽莎莎性交的聲音,並炫耀地指明女方就是莎莎,這些行為帶有惡意且不尊重女性,因此新北地院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意願拍攝少女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將張男判刑8年,另依同法播送竊錄少女非公開活動內容4罪,各判刑1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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