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柯男具狀表示鄭男可自行決定要不要接案,自己與鄭男沒有指揮監督及從屬關係,不應要他賠償。鄭男則主張並非故意造成消防灑水,而且掛衣架的行為與消防撒水沒有因果關係,另外,萬麗酒店沒有及時停止撒水,造成損害擴大,酒店本身也有責任,何況修繕金額應考量設備折舊,酒店求償133萬餘元過高。
法官認為消防自動撒水設備的設計及作用,在於防止火勢擴大及滅火,啟動後開放加壓送水裝置,使相鄰的放水區相互重疊,進而有效滅火,而且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以人為方式停止撒水,如果不當啟動消防撒水設備而放水,必將導致放水區內各種物品受到損害,而且旅館業者須遵照應有程序檢查及確認後,才能關閉消防撒水。
依據相關事證,法官認定鄭男拍攝婚禮時,將衣架懸掛於客房天花板的消防撒水頭,並因不明原因使得撒水頭爆裂,這個違反一般人合理認知的舉動,雖然不是故意的,仍屬重大過失,鄭男應負賠償責任,而鄭男雖非柯宏親的公司員工,但確實是柯男委派他去萬麗酒店拍婚禮,因此柯男、鄭男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士林地院審酌後,判2人賠償萬麗酒店修繕費、營業損失等合計133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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