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判決書指出,單親的30歲李姓婦人與5歲女兒相依為命,同住在鹽埕區某套房。去年10月15日中午,李女要外出工作時,擔心女兒獨自在家會跑去超商偷東西或去管理室搗蛋,竟找來一條鐵鏈,一端套住女兒脖子,另一端固定在浴室的淋浴間上方橫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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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出門後,女童對著浴室氣窗呼救,驚動大樓保全循聲查看,女童一見到人便大喊:「阿伯救我」。保全不得其門而入,趕緊報案,經警方找來鎖匠破門,順利救出女童。李女經通知到案,坦承犯行,辯稱因無法帶女兒一起工作,百般無奈下,才會把人鎖起來。

高雄地院指出,李女不思尊重幼童身體及意思決定自由,更可能導致女童身心靈受到傷害,所為實有不該,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徒刑3月;兒少法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可向檢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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