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童仲彥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定讞,並於監獄執行中,今年10月5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由台灣高等檢察署向高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合議庭裁定童仲彥付保護管束,可抗告。

全案起於,童仲彥被控於民國100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3萬元價碼,聘用蔡姓男子當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實際上,童仲彥未聘用蔡男,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3842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童仲彥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童仲彥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童仲彥就偽造文書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

二審認定,蔡男確實沒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有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8000元,共計7萬2000元,經扣除7萬2000元,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改判處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童仲彥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去年2月駁回童仲彥上訴定讞;童仲彥於同年3月入監服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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