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男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晚間,與4名友人前往台北市錦州街1家酒店消費,點被害女子坐檯陪酒,其後並以每小時新台幣2000元代價框女子出場,時段為翌日凌晨2時至7時,費用不包括性交易費用在內。

103年3月12日凌晨2時許,許男、友人與女子一同前往許男住處,許男在友人離開後要求與女子性交,遭女子拒絕,許男將女子強壓在床上並跨坐在對方身上,因女子仍不從,許男從櫥櫃取出1把開山刀恫嚇女子,說「信不信我殺了你」,隨後性侵女子得逞。

判決表示,被害女子於晨5時許趁許男熟睡時逃離現場,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許男在案發後逃逸,直到110年12月間才被緝獲到案。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許男為滿足一己私慾,持開山刀恫嚇被害人後強制性交行為,惡性重大,審酌許男坦承部分犯行,且與被害人以7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付10萬元,犯後態度尚可,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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