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冠提告指稱,合約明明寫著他將心儀對象告知婚友社後,由婚友社代為詢問對方意願,對方同意後,由婚友社協助安排約會時間、地點,但合約並沒有提到女生邀請他約會的情況,而且婚友社業務員當時口頭保證,如果是女生主動邀約的,不列入約見次數計算。

要求「客製化」推薦南部女生

另外,阿冠不滿意的是,他加入婚友社LINE群組後,業者每周貼出4名女性會員資料,但所有男性會員都會收到相同資料,並非合約提及的「客製化」交友推薦。

審理時,婚友社主張阿冠確實從業者提供的資料中,與女會員約會成功3次,至於所謂保障約會3次,合約規定除了「阿冠發出邀請,經過女會員同意」,也包括「女會員對阿冠發出邀請,經過阿冠同意」的情形,合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阿冠與3個對象約會成功,無論主動、被動,都應計入保障次數,婚友社已經履行完成契約義務。

婚友社還指出,住在南部的阿冠加入會員後,才表示希望不要安排「中、北部」的女生,而婚友社得知後,隨即依照他的需求,推薦約會對象,一次提供20名女會員資料給他。

法官認為感情關係所需考量的因素,並非只有地緣關係,個性、興趣更是一段美好感情關係的必要條件,婚友社提供女會員資料給阿冠時,若剔除「不是住南部」的女會員,反而可能阻絕阿冠的美滿良緣,違反合約主要目的,因此婚友社一開始透過LINE群組「群發」,後來才為阿冠客製化推薦南部女會員,並未違反合約約定,依據合約,既然阿冠確實透過婚友社跟3名女會員約會,不論主動、被動都符合約定,因此一審判決阿冠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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