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聲全為去年參選第20屆苗栗縣議員第5選區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於去年9月19日晚間7時許,在頭份市某釣蝦場內,趁具有投票權的馮姓、許姓選民等人共同聚餐時,前往包廂敬酒、拜票,並在一行人聚餐結束欲結帳時,走進包廂稱「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致使馮姓選民等人無須支付該桌約新台幣2400元餐費。

檢調調查,去年10月,陳姓男子在釣蝦場以每桌3000元對價,席開2桌,其中1桌宴請馮姓選民,並與黃聲全共同前往敬酒、拜票,同樣也由黃聲全招待餐費。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宋國鎮今天表示,合議庭法官審理後,依照參與聚餐的馮姓女子等人證述,以及黃聲全對釣蝦場有實質掌控權之事實,認黃聲全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宋國鎮指出,除黃聲全外,接受招待的馮姓、張姓等有投票權之選民,均犯有投票權人收受不正利益罪,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到6月不等,其中馮姓女子參加2次聚餐,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皆可上訴。

黃聲全當選就職第20屆苗栗縣議員後,苗栗地檢署及落選人陳詩弦均對黃聲全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一審已於今年5月判決黃聲全當選無效,仍在上訴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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