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食品產地標示不實可能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罪,根據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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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就有1對夫妻以劣質越南茶混充台灣阿里山、杉林溪生產的茶葉對外銷售,4年來已銷售2.8萬斤假茶葉,不法獲利2429萬,上個月一審被依食安法假冒食品罪分別判刑1年6月、1年3月徒刑。
台中市食安處追查進口蛋流向,昨天查獲金寶蛋品科技、新德貿食品公司,自6月份起協助農業部代工生產冷凍殺菌液蛋產品,其蛋品來源國除少部分為土耳其外,其餘大部分皆為巴西,但產地卻標示為台灣,到7月底才將產地改回來源進口國。
2家業者均稱係依據農業部給他們的圖示,指示進口蛋若要做成液蛋,要標示為國產蛋,因此他們是根據圖示貼標籤。不過,食安處認為產地標示不實已涉嫌違反食安法,將全案函送地檢署偵辦。
台中地檢署表示,檢方已收到台中市政府函送的資料,目前已分「他」字案指派民生專組檢察官負責偵辦,將進一步傳喚2家公司負責人、員工,朝食安法等罪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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