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魏姓男子(29歲)為桃園市新屋區紅毛港聖母宮實質負責人,去年8月12日晚間決定於翌日舉行送煞活動,內容係至聖母宮與桃園市新屋區漂流木公園間之海岸,由信徒扛神轎進入海中並送王船入海,魏並委由陳姓男子在聖母宮之網路群組「三子的小幫手」發送「明天晚上八點半廟集合要水路送魂」之訊息,私下聯繫友人或信徒參加。

而在魏、陳號召下,吸引20名青少年男女前來參加;參與者之分工,男性負責扛神轎進入海中、送王船入海、為王船點火或在旁戒護,女性則負責在岸上燒紙錢等,

去年8月13日晚間11時許,眾人在漂流木公園間之海岸舉辦送煞活動,陳姓男子等4名青少年在未穿著救生衣之情況下扛神轎進入海中時發生溺水狀況,且因現場無其他救生設備、救生員,照明不足,致未能及時救起4人,其中陳男等3人因「生前落水」致「溺水致窒息」致「呼吸衰竭」而身亡,詹姓男子則受有溺水併急性肺水腫經氣管插管及呼吸器使用、吸入性肺炎、橫紋肌溶解症等傷害。

桃園地院認為,魏男身為聖母宮實質負責人舉辦送煞活動,明知係於夜間舉辦,活動地點在海邊,且需扛神轎進入海中、送王船入海,應準備或要求信徒穿著救生衣,在現場設置救生圈、繩等其他救生設備、充分之照明設備及聘請救生員到場,竟疏未注意,致陳男等3名青少年溺斃,以及詹姓男子受傷等,且令家屬承受天人永隔之莫大傷痛,惟犯後坦承犯行,且沒有前科等,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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