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萍提告指控,2019年5月19日至24日,明道經紀人李詩翔擔任公司董事長時,聲稱為了刺激消費者購買公司產品,在法國坎城影展召開發布會推廣產品,花費人民幣315萬3839元(約台幣1400萬元),並以此名義陸續向公司支應貨款,但她查帳發現根本沒有坎城影展活動的相關支出憑證,要求李詩翔補正,其中人民幣130萬3600元(約台幣572萬元),無法認定是用在坎城影展活動,林少萍認為公司款項被擅自挪用、侵吞,提告要求李女返還。

李詩翔則辯稱,參與坎城影展活動都是和林少萍商議的結果,2人在參展前都同意支付相關參展費用,包括預算、合作方、海外媒體發稿費等,沒有違反董事長權限,並提出結案報告、報導及媒體簽到簿等,她並強調藝人明道的妝髮費人民幣6萬5000元(約台幣28萬元)、明道與徐開聘的攝影費人民幣3萬元(約台幣13萬元)等,總計人民幣130萬3600元(約台幣572萬元),都是她先代墊,主張免賠。

不過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李詩翔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有事先支付活動費用,認定她當時身為公司董事長,違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以及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應返還挪用的人民幣130萬3600元(約台幣572萬元)。

李女另被控侵占公司貨款4856萬2861元挨告,先前也被台北地檢署依《刑法》背信、侵占等罪起訴,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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