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於台大醫學系的吳紹琥,曾在榮總擔任內科醫師,後來開設醫美診所。判決指出,吳男曾因偽造文書罪被判拘役20日,緩刑2年定讞,緩刑已期滿;另因誣告罪被判刑6月,緩刑2年定讞,緩刑至2021年8月8日才期滿,但他卻於緩刑期間、2019年又觸犯偽證罪、偽造文書罪。
偽證案發生時,潘女在吳紹琥開設的星盒青年旅館擔任主管,她於2019年11月15日從香港搭機返台,隨身及托運行李內有80多盒胎盤素等禁藥,入境時被海關當場查獲。
檢方偵辦潘女涉犯《藥事法》輸入禁藥罪時,她辯稱:「我因為做醫美而認識吳紹琥醫師,2019年11月要出國前,因為知道香港有美容展,就找吳紹琥諮詢有什麼產品可以購買,吳紹琥才會開立2019年11月9日的處方箋跟診斷證明書。」
檢察官隨即傳喚吳紹琥作證,問他是否確實於11月9日當天在診所親自診療潘女,並開立診斷證明書跟處方箋,吳男回答:「是。」檢察官又問吳男,依據出入境紀錄,他11月8日出境,12日才回國,11月9日根本不在國內,怎可能為潘女看診還開處方箋,他改口說:「也許是我7日開的,但我寫成是9日,我筆誤,我寫錯了。」但檢察官不信,依偽證、偽造文書等罪起訴他與潘女。
台北地院審理時,吳男、潘女都認罪,法官認為吳男明知醫師若無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吳男為使潘女逃脫輸入禁藥罪,竟虛偽登載診斷證明書跟處方箋,更於具結後虛偽陳述,使國家司法陷於錯誤風險。
曾2次獲緩刑竟又觸法
法官認為吳男先前分別觸犯偽造文書、誣告罪,素行不佳,法院當時考量他有醫學專長,因此2案都宣告緩刑,但吳男沒有記取教訓,竟於緩刑期間及緩刑期滿不久又犯偽證案,可見他並未因為2次緩刑恩典而受到教化,本案不宜再宣告緩刑,因此北院依偽證罪將吳男判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另依偽造文書罪將吳男、潘女各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此外,潘女涉犯《藥事法》輸入禁藥罪,高等法院日前判她10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