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騙的張女提告主張,小瞳雖跟梁男約定包養,但關係不算緊密,她卻草率把帳戶提供給梁男,且在短短一個星期有多筆款項進帳,高達36萬餘元,而且匯款者並非梁男本人,小瞳應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給他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卻未查證合理性,應負賠償責任,而且包養這種事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小瞳不能以此將包養費合法化。
從包養轉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小瞳則向法官喊冤說,自己是坐檯小姐,梁男當時誆稱是群創公司顧問,還說家族成員都很優秀、富裕,提議包養,隨即要她提供銀行帳號,以便每月支付生活費,「我以為梁男是很有錢的客人,而且真心追求我,於是將帳戶告訴他,並非像幫助詐騙那樣,把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他人」,經過幾個月相處後,她相信梁男說詞,也認為梁男都是指示其他人把錢匯給她,因此張女於2021年10月在一周內匯入36萬元,她也沒有懷疑。
此外,小瞳強調梁男起初約定包養,後來2人轉換成以結婚為前提的男女交往關係,且未約定如果終止包養就必須返還包養費,這種男女雙方的自由約定,與公序良俗無關,張女被騙錢是自己跟梁男之間的事,要討應該去向梁男討。
詐騙男承諾每月包養費70萬
法官勘驗小瞳與梁男LINE對話,小瞳稱:「老公我跟你說,明天如果沒有進帳,那我會去上班,不然已經影響到我正常生活了。」梁男趕緊安撫:「我說過妳是我的老婆,這個月的16萬元零用錢,我會在下周五之前要公司給妳。」但小瞳還是不爽:「沒錢了,不懂嗎,你知道身上沒錢會緊張,都多久了,不能上班,連我陪家人的時間你都要佔,搞成這樣夠累了,你夠霸道了,那我的生活費自己想辦法嗎,每次都這樣,阻止我上桌,到現在吃飯都有問題,才要我自己擦屁股。」梁男回覆:「請別上班,妳自己都答應的,陸續還有40萬會在下周五匯入妳的帳號,以後每個月至少70萬。」
法官依此認定小瞳由於從事八大行業、無底薪保障,需要有客人點坐檯才有薪水或業績獎金,而梁男因為不希望小瞳繼續坐檯,因此以提供生活費作為男女關係的代價,小瞳並非幫助梁男藏匿詐騙所得,雙方的約定是俗稱的「從良」,不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一審判決小瞳無須賠償張女。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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