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豐原高中男學生去年10月被校方發現持有電子煙並吸食,從此被校方人員鎖定,主任教官指控他偷錢、吸毒,叫到教官室逼問,威脅送少年法庭;學務主任公然對他搜身,公開廣播要他去學務處報到,還逼他休學、簽切結書。男學生男學生一再否認偷錢,驗尿也無毒品反應,卻未獲信任,最後在校園灑白包抗議後在家輕生亡。



對於專審會決議「停聘」而非「解聘」,人本教育基金會表示無法接受。人本說,前學務主任等人用記過、搜身、恐嚇、威脅、歧視辱罵來對待學生,導致學生輕生,如果僅是停聘1年,如同留職停薪,1年後這個主任不必被考核、評估就可直接回歸學校;如果是解聘1年,才會跟其他人一起考教師甄試,才能讓教育界有機會檢視他還有沒有資格擔任教師。

全案經人本基金會、民代與學生家長開記者會揭露,引發社會矚目,相關涉案人員分別被停職或調職,但學校教評會兩度啟動調查程序,均認定前學務主任僅涉及不當管教,霸凌不成立,並打算讓已停職3個月的前學務主任9月1日將重回學校任職。消息曝光後,台中市教育局無法接受,針對涉及不當管教部分逕提專審會審議。

受害學生家長日前出面,表示要針對學校教評會的調查報告提出申訴。資料照片
受害學生家長日前出面,表示要針對學校教評會的調查報告提出申訴。資料照片

台中市教育局指出,依教育部規定,學校負責調查不當管教,校方第一次調查認定前學務主任等人不當管教成立且情節重大,但對前學務主任僅記過處分,教育局認為學校教評會違反教師法第14、15、18條規定程序,經要求覆議,學校教評會仍維持記過處分,因此教育局主動介入,依教師法第26條召開專審會,依法取代學校教評會功能,就該案行為人是否涉有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情形進一步嚴審嚴辦。

教育局表示,今天的專審會議,當事人前學務主任由律師陪同出席,充分表達意見,陳述自我主張或補充相關資訊提供委員參考;當事人離場後,委員經個面向審慎討論,最終決議依教師法第18條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認定有停聘之必要,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受害家長說,他要的只是真相。資料照片
受害家長說,他要的只是真相。資料照片
珍惜生命

至於主任教官部分,教育局說明,專審會審議的對象是指具有教師身分的人員,主任教官不具教師身分,另有依法懲處的法規及管道;教育局已依據學校函報調查報告結果,召開人評會審理並決議對主任教官記過2次處分,並已報中央權責機關核定;涉案的學務創新人員,學校予以記過1次處分,目前已申請離職。

此外,教育局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召開、審議或決議程序,提升所屬有關知能,避免造成決議「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明顯錯誤」、「違背解釋法則」等有欠妥適而有違法之虞。

教育局也提醒學校就現行校規及學生獎懲規定詳加檢視,儘速汰除不合時宜之規定或措施,應尊重學生自主權,校園安全管理措施亦應與時俱進,符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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