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張之明從2017年9月開始收賄,一直收到今年7月,將近6年期間,他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道路組」計畫編列、修正及審查,對於各地方政府提案的公共工程補助計畫申請案、相關標案有決策影響力,而前瞻計畫中的「推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由營建署採競爭型補助方式,張男是補助申請評審會議副召集人。
檢批「貪賄無藝,雁過拔毛」
張騰龍則藉由立委辦公室執行長身分,擔任白手套及單一聯絡窗口,與張之明建立合作收賄模式,除了轉達廠商行賄意願,張騰龍還將自己經營的力大公司辦公室,作為雙方交付、收受賄款的地點。
檢方偵辦時,張之明矢口否認犯行,檢方認定他犯後毫無悔意,還要廠商支付小三育嬰費用、生活費、車貸等,痛批他「貪賄無藝,雁過拔毛」,意指貪得無厭,建請法院求處25年徒刑。
至於張騰龍在偵查期間,清楚交代與張之名、陳登來接觸始末、賄款金額等,對案情突破有貢獻,因此在偵結前認定他轉為「污點證人」,請法院審酌他主動繳交部分犯罪所得,求處適當量刑。
另外,課長詹加欣自白犯行、自動繳回所得財物、業者陳登來羈押後坦承犯行,檢方求處適當量刑;業者江俊昇、莊惟傑犯後坦承行賄,並將情節全盤托出,犯後態度良好,2人獲緩起訴,條件是江要向公庫支付200萬元、莊要付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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