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民事判決書,胡婦在彰化市經營陽春麵店,常年透過蔡姓中盤商向薛姓業者購買所生產的塑膠袋。

民國110年1月胡婦將熱湯裝入塑膠袋時,袋底封口處因黏封不牢固破裂,熱湯從袋底大量洩出澆淋到胡婦右手臂,婦人被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醫師診斷右手臂有2度燒燙傷,胡婦認為生產塑膠袋的業者有疏失,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總計新台幣94萬2000多元。

被告則辯稱,根據醫院報告,原告沒有減少勞動能力的狀況,且燙傷後沒有住院,就診當日就回家休養,請求精神撫慰金60萬元顯然過高。

法官認為,醫療費用兩造不爭執,在精神撫慰金部分,參考原告證詞以及考量這次傷害對原告身體、心理造成的損害,再參酌原告受傷時年紀40多歲,經營麵店為業,因此判薛姓業者需賠償43萬218元,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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