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房屋被拍賣的程序已經終結,宜蘭分署不可以自行撤銷拍定,但宜蘭分署不僅撤銷不動產拍定處分,還重新查封房地,甚至在欠缺法源依據情況下,命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撤銷林女已辦妥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恣意剝奪林女財產權,確實違法。
合議庭認定宜蘭分署的違法行為侵害林女財產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而林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已經另與他人議定以210萬元價格出售,並已收取定金,因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判決林女可以請求喪失轉售不動產價差的利益74萬4600元,由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負責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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