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指出,曾女去年6月寄出第一封信給忠欣,要求退還報名費,但雙方未達成共識,最後忠欣沒有如期退費,曾女不滿忠欣不積極處理,上網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官網,填寫「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要求忠欣負責,並在「可提供業者聯絡方式」的欄位中,填寫「通訊地址、電子郵件」。

去年11月間,忠欣公司接到曾女的申訴,葉姓女客服立即打電話給曾女,希望解決消費爭議,沒想到此舉竟惹怒曾女,她認為當初填寫申訴資料表時,僅填寫以電子郵件或寄信方式聯絡,但對方卻用電話與她聯繫,質疑客服人員違法取得她的個資,怒告違反《個資法》。

客服人員喊冤,當時是公司收到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函文,依工作職務處理客訴問題,她認為先前用電子郵件表達不清楚,這次才會直接打電話,且曾女在6月寄信到公司客訴時,有留下自己的電話,強調沒有偷取對方個資。

檢察官認定,曾女在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上,雖然只有註記以電子郵件、通訊地址聯繫,但並未明確拒絕客服人員用電話方式聯絡,且客服人員是想調解她與公司的紛爭才會致電,並沒有損害意圖,此外,曾女也曾寄信公開手機號碼,難以認定客服人員有違法搜集她的個資,將葉姓女客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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