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蘇震清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定期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但蘇震清借用6人帳戶名義持有的存款合計金額1億2476萬7166元,並沒有在民國105年12月29日財產申報中揭示。

監察院於110年12月間審認蘇震清有故意隱匿而為不實申報情形,裁處罰鍰400萬元。蘇震清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蘇震清主張,部分帳戶內存款不是他的,而是民間賽鴿協會暫存的款項,由於民間賽鴿協會於競賽期間有多筆資金出入且金額龐大,賽鴿協會性質特殊,為免資金遭人檢舉為博弈資金而凍結,大多會暫時寄放於地方上具有信譽的人士,免生爭議。

蘇還說,他身為民意代表而受信任,常有賽鴿協會資金委託暫存情形,均交由他人代為處理,且在106年初匯出,並非他所有,另其他被指借名的帳戶,雖漏未申報,但這是因他不諳法律,對申報細節未予詳究而漏報,並無隱匿財產的意圖,請求撤銷裁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蘇震清相關主張不可採,本案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的金額高達1億2476萬多元,依相關罰鍰額度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4000萬元以上,監察院裁罰400萬元,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是有裁量瑕疵,判蘇震清敗訴。全案可上訴。

此外,台北地檢署109年7月31日針對立委收賄案展開搜索,同年9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起訴蘇震清等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111年7月6日宣判認定,蘇震清主動索賄,犯後態度不佳,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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