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日前不起訴侯友宜等人的理由,包括恩恩的送醫過程基於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為第一線值勤人員,並非侯友宜等人,而消防局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 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消防局救災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決行,並無事證證明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事先參與規劃或設計送醫流程,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制訂、送醫流程規劃、相關人力或物力配置,縱有不夠周延或全面,屬於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的問題,不宜處以刑責。

至於恩恩若能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當時有接聽電話,是否就能避免恩恩死亡,檢察官認為缺乏事證,無法認定制度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恩恩死亡有《刑法》所稱「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難以認定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應負過失致死刑責。全案再議後,高檢署仍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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