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的蕭慧敏出身雲林北港,曾任雲林縣議會第15屆、16屆縣議員,中間空了2屆以後,第19屆再順利當選,並於去年底第20屆縣議員選舉中獲得連任。
雲林地檢署於去年9合1地方選舉期間接獲情資,雲林縣第6選區爭取連任的蕭慧敏為求當選,涉嫌在去年10月26日交付500元現金給蔡姓選民,請他投票時支持她,蔡來不及退還,蕭就逕自離去。此外,蕭在10月底分別交付1.4萬元、2.5萬元、10萬元、10萬元現金,給林姓、李姓、王姓、蔡姓樁腳,要他們以每票1000元向選民買票。檢察官偵結後,依違反選罷法將蕭慧敏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雲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蕭慧敏及4名樁腳在偵查即已坦認錯誤,頗具悔意,且有效節省大量司法資源,堪信其等經此教訓,當有反躬深省改過自新之可能,而無再犯之虞,6月29日一審將蕭慧敏判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王、林、李、蔡分別判處1年8月至4月不等刑期,均宣告緩刑。
民事當選無效部份,雲林地院今天做出宣判,法官認定蕭慧敏賄選事證明確,一審判她當選無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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