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陳男辯稱,自己跟少女頭2次性交易時,只知道她未滿18歲,直到第3次性交易前,她才說「15歲,就讀國中」,至於性交易時2度拍攝影片,都有得到少女同意拍攝,沒有用說詞引誘她。
淫男傳表格給少女填個資
但少女證稱:「第一次援交前,陳男就有問過我的年紀,我說我國三、15歲,而且事前他有傳一個表格給我,表格有問出生年月日、年紀、身高、體重等資訊,他說要介紹我聊天、逛街、陪酒之類的工作。」
至於2度拍攝性愛影片,少女說:「援交時,陳男有用一些說法,說要給我好處,金錢上的好處、幫我介紹生意都有提到,問我是不是把性交過程錄下來,我有同意,我確定他不是單純徵求我同意,他還有用其他說詞,我才會同意。」
援交少女身高145清純稚嫩
法官認為少女身高145公分,樣貌清純稚嫩,一般人看到都會認為她年紀還小,如果跟她性交易會被加重處罰,因此就算陳男在第一次性交易前不知道她幾歲,見了面也應該會起疑詢問年齡,何況少女有填表格告知「15歲,讀國中」,因此認定他明知少女年僅15歲仍援交。
另外,陳男辯稱少女自願拍攝性愛淫片,法官認為就算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也未必會同意另一半拍錄性交畫面,況且少女跟陳男是性交易關係,彼此並無任何信任或感情基礎,少女不可能無故同意陳男錄下有外流風險的性交易過程,因此採信少女所說「陳男用金錢、幫忙介紹生意等好處」為誘因,讓她同意拍攝。一審審酌後,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有對價性交罪將陳男判刑8月,另依誘使少年拍攝性交、猥褻電子訊號等罪判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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