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明(64歲)為彰化縣第1選區(彰化市、花壇鄉、芬園鄉)縣議員,去年11月在9合1地方選舉中順利以5連霸連任;但彰化地檢署查出,林茂明在競選期間,透過現任助理吳男、前任助理陳男,以1票500元之行賄方式,向39位具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並交付賄賂,共同涉犯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
林茂明及2名助理在檢方偵查時均坦承犯行,檢察官依違反選罷法將林茂明等3人提起公訴,並對林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民事庭法官認定林茂明確實有賄選的事實,今年4月一審判他當選無效成立。
刑事庭則於今天宣判,法官考量選舉為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賄選足以戕害自由民主社會之根本價值,造成不公平競爭,且本案是縣議員選舉,層級不低,影響層面不小,尤其被告林茂明欲以金錢換取政治利益,濫用憲法財產權,有併科罰金刑之必要,及個別犯罪情狀、參與程度等,判處林茂明2年徒刑,併科罰金60萬元。
至於吳姓、陳姓2名前後任助理,則分別被判刑1年6月、1年2月,均諭知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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