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早宣判後,表示本案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因此不對外提供判決詳細理由,只表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及被告對原判決之證據取捨及裁量等事項重複爭執,均無理由,故駁回上訴」。
林秉樞不服「視訊截圖」有罪
林秉樞涉犯的罪名中,僅傷害、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罪可上訴第三審,其餘竊錄身體隱私部位、恐嚇、強制、誹謗、等罪得易科罰金,今天都判決定讞。
據了解,林秉書對於不能上訴的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其實頗不服氣,一、二審都認定他未經高嘉瑜同意「視訊截圖」有罪,審理時,他曾當庭告訴法官,2人當時是情侶,視訊時蠻常互相截圖,但法官問林男:「2021年9月17日你截了9張照片時,有告訴高女嗎?」林男說:「我沒特別講,但她應該知道我有截圖。」
對此,林秉樞的律師陳頂新告訴記者:「這在法律上其實有討論空間,視訊截圖其實跟講電話錄音類似,講電話的某一方錄下談話內容是無罪的,因為錄下的包括自己的話語,而視訊截圖也是如此,內容也包括林秉樞自己的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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