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害人2020年7月24日報到,三天後於7月27日晚間陪同老闆蘇姓男子餐敘,駕車載送老闆返回公司途中,老闆稱要「瞭解酒量」,遂邀約被害人到辦公室內飲酒。被害人因剛到職,唯恐拒絕會使老闆留下不好印象,於是答應邀約,並按老闆指示換穿短褲,在辦公室內飲用老闆提供的威士忌。

被害人喝到隔天0時11分許酒醉,色老闆趁其意識不清,將人帶至儲藏室床上,脫下衣物、內衣褲,先親吻被害人胸部,再趁機性交得逞。被害人迷迷糊糊遭性侵,清醒後提告妨害性自主。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一審時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同意以550萬元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復已依約給付屆期款項予告訴人。被害人亦表明願意原諒被告,同意法院減輕其刑,符合緩刑條件,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色老闆已於6月28日給付被害人200萬元。餘款350萬元,將分每半年給付100萬元,最後一期尾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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