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志強今年5月19日晚上11點多,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某居酒屋喝啤酒,一路喝到隔日凌晨12點多,酒後竟騎乘機車上路,約凌晨1點多被警方攔停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

法官考量,陳志強犯後坦承犯行並無前科,現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依公共危險罪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陳志強昨在臉書發文表示,當天收工接近晚上10點鐘還沒吃晚餐,於是騎著機車到東區覓食,結果繞了一圈餐廳都打烊了,原本決定回家吃泡麵,突然看到住家附近的一間居酒屋,腦中出現炒烏龍,於是走進店裡,老闆還熱情的招待生啤酒,雖然知道酒後不騎車,但還是心存僥倖,認為走路都能回家了,「喝點啤酒沒關係啦」,吃飽喝足後熟練的坐上機車、戴上安全帽,以為家就在旁邊一下就到,然後剛起步不到5秒鐘,就有警察騎著機車將他攔下,一測酒測值,「酒測值超標」。

警方對陳實施酒測。翻攝畫面
警方對陳實施酒測。翻攝畫面

陳志強自責的說,「做了最不好的示範,非常抱歉!」所以,也決定自己犯的錯誤說出來,除了要好好的記錄起來警惕自己之外,也希望能藉由自己的錯誤提醒大家「酒駕零容忍」!千萬不要有僥倖的心態!」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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