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2022年間任職彰化縣員林市1家兒童補習班,3月間在補習班2樓小教室,利用對1名7歲女童1對1英文小書朗讀輔導的機會,徒手從女童肩部往下撫摸,最後停在女童外褲外側,碰觸其陰部。同年3月間,張男又分別對1名6歲、7歲女童,利用在教室1對1訂正考卷、英文小書朗讀輔導的機會,以相同手法撫摸他們的身體並碰觸下體。

張男被查獲後,在法庭上坦承客觀犯行,卻辯稱他只是吃被害人豆腐、占便宜,沒有猥褻的用意。法官不採信,依1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2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猥褻罪」,將張男判刑4年6月。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張男提起上訴,理由為父母均年逾65歲,均無收入,母親曾罹患乳癌、肺腺癌,他身為獨子「亟欲拯救父母於燃眉之急」,請求法官從輕量刑,還說願賠償每名被害人3萬元,請法庭代為安排調解。但3名被害人家長均無和解之意,反而認為一審判太輕,也上訴要求法官重判。

台中高分院審酌後,認為一審量刑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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