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2年3月20日晚間7時許,陳男與妻子、友人阿堂等人在南投縣水里鄉水里釣蝦場包廂內聚餐飲酒,席間陳男離開包廂去上廁所,返回見阿堂已不在包廂內,聽其他人轉述得知,阿堂在他離席期間亂摸妻子及在場其他女性,陳男當場暴怒,衝到包廂外找阿堂理論,爆發肢體衝突。
陳男不斷以徒手毆打、腳踢等方式攻擊阿堂頭臉部,致阿堂受有下巴撕裂傷、下唇撕裂傷、下唇內側撕裂傷、左眼球破裂等傷害,經送醫急救治療後,迄今仍有左眼眼球萎縮、視力無光感之重傷害,已完全看不到。案經阿堂提告,陳男被依重傷害罪起訴,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南投地院審理時,阿堂坦承犯行,但辯稱因不滿妻子遭阿堂,自己激於義憤才會出手教訓阿堂,主張所犯為「義憤重傷害罪」,刑度為2年以下徒刑。
法官認為,陳男並未當場目睹阿堂亂摸其妻子或在場女性友人之行為,難認他到包廂外將被害人打成重傷的行為係在犯罪現場「激起義憤」,但考量陳男確實因為陳子遭阿堂亂摸,一時氣憤才打傷阿堂,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法予以減輕其刑,一審依過失重傷害罪將陳男判刑2年9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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