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審法院判決指出,原從事不動產仲介的葉女因周轉不靈,陸續向張姓男子借款新台幣1600萬元;葉女不滿被多次催債,民國97年間,與楊姓友人約出張男,拿美工刀將張男押上車、綑綁雙手並出手悶死張男。
判決指出,葉女、楊男見張男已無氣息,砍斷張男雙手,並脫下張男衣物,將張男屍體棄置在宜蘭縣產業道路,另將張男手掌棄置北宜公路。葉女犯後企圖搭機潛逃出境,被警方逮捕到案。
葉女從一審到更一審,法官均認為她手段兇殘、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生活安定,且犯後狡飾卸責,毫無悔意,均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於100年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入獄服刑後,葉女111年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遭駁回,葉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葉女提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及楊男妻子的手寫信指出,原判決認定張男是悶縊致死,但法醫鑑定報告記載張男死因有「酒精中毒、呼吸及中樞神經休克死亡」,與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符;另外,楊妻書信指楊男與張男間有債務糾紛,有殺害張男的動機與目的,葉女主張她僅是參與犯罪人,應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就葉女提出的新事實、新證據,是於先前聲請再審時已提出的相同資料,不符再審要件,且葉女未依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僅就原判決任意指摘或單純否認犯罪,難認抗告有理由,日前裁定駁回葉女抗告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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