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表示,另針對幼兒園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將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裁處幼兒園最高罰鍰6萬元及停辦一年,並公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幼兒園如果有不當管教及相關違規事項,均列為查核重點,強力稽查,以維護幼兒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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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關該幼兒園傳出將另起爐灶,改負責人登記來逃避停業處分,教育局表示,倘如果兒園負責人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列第23條至第25條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造成幼兒身心侵害行為,不得擔任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於幼兒園立案時均嚴加把關,後續會列入稽查重點,強力監督,若有任何違反規定事項,一定追究到底。
教育局指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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