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資深法官分析說:「黃子佼雖沒使用暴力、脅迫或催眠方式,但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也就是說,如果被害者能證明自己脫衣讓黃子佼拍照,是因為某些因素造成的違反意願行為,黃男仍可能觸犯強制猥褻罪。」
不過,這名法官進一步表示,此案能否成罪,關鍵在「舉證」,畢竟2件指控都是10年前發生的事,究竟案發當時是什麼情境、女方為何會同意脫衣拍照?如果是「半推半就」,算不算違反女方意願?黃子佼是否有承諾或暗示給她們什麼好處?這些都會是審理時的攻防焦點。
律師丁昱仁也指出,黃子佼強吻少女已構成強制猥褻,刑責為6月以上、5年以下,且追訴期有20年,目前司法機關仍有權偵辦。
不過第2女指控他利用拍照要求扶他的生殖器,這部分是否構成強制猥褻,丁昱仁認為,要看黃子佼有無施以言語或行為上的強制力,違反被害人的意願遂行他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若被害人當下不情願仍照做,實務上未必會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
一名女網友今踢爆10多年前,自己17歲時遭某位演藝圈大前輩強吻,之後被哄騙為了藝術展拍裸照,對方看著後悔淚流的她還說「你流淚的時候也很美」,種種線索呼之欲出,黃子佼今在臉書以影片回應:「太丟臉了,其實我一直在想要怎麼面對這一切,我首先必須要道歉,辜負很多人的期待,這一波的事件裡我也是坐立難安。」不過他隨後將所有影片刪除,關閉臉書,並自殘送醫,所幸性命無礙。
不過又有第2名女網友出面控訴,2013年黃子佼找她拍照展覽的主題人魚,要求背面全裸,她當時還在念大學,被藝人找去拍照,所以很期待,但黃子佼當天卻提出額外的請求,要她做出假裝性愛舉動,甚至脫下自己的衣服躺在地上,要女網友把他當作假人做出模仿做愛的互動,「我當下覺得太展開不願意,但也不知道怎麼拒絕,頭已經洗一半…」、「我照著他指令的動作,扶他下面,假裝舔他(沒碰到),還坐在他上面,把他下面壓著不要碰到我,全程過程他都在拍照,拍我跟他的假做愛畫面」,事後還給她2000元,讓她覺得噁心。
律師游婷妮的看法是,很難想像當時年僅17歲的被害人到飯店拍攝裸照是出於自願同意,因為根據新聞報導,她當時難過哭泣,內心不願意,而黃子佼也知情,甚至說出:「妳流淚也很美。」然後繼續拍攝,可以推論是違反女方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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