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指出,前審認為梁男犯罪事實為計畫劫財劫色,所以他用繩圈套住馬國女大生頸部,犯案過程中萌生殺機,但前審的判死理由卻是梁男「故意殺害被害人」,兩者出現矛盾,究竟梁男是否在犯案前就打算殺人,關係到他的犯行是否構成《兩公約》所稱可以判死的最嚴重之罪,有必要釐清。
另外,針對梁男有無矯治教化可能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前審的評估較著重於「性侵害」部分,相關鑑定意見認為梁男缺乏同理心,再犯風險較高,但梁男的犯行除了性侵害還有殺人、強盜,應該整體評估才能判斷梁男是否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基於上述理由,將性侵殺人部分發回高院重審。
民事判賠594萬
前審判決指出,梁育誌2020年9月30日晚間埋伏在台南的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利用該處路燈故障環境昏暗,摀住一名女大生口鼻,親她胸部並企圖以手指插入陰道,女大生遭拖行時奮力掙扎、尖叫呼救,梁男嚇到鬆手開車逃離,性侵未遂。
同年10月28日晚間,梁男因為缺錢花用,又到該處埋伏打算劫財劫色,看到馬國女大生出現,用繩圈套住她頸部,拖進草叢,把她壓在地上翻找現金等財物,過程中以手掌用力悶壓她口鼻,制止尖叫,這時女大生咬梁男右手中指反擊,被狠揍臉部好幾下,梁男獸性大發,抓舔、吸咬她胸部,又用不明柱狀物插進陰道性侵,女大生奮力反抗,梁男收緊她脖子上的繩圈將她勒昏,繼續用柱狀物侵犯她,造成女大生腦部缺氧、窒息死亡。
梁男隨即將女大生拖上車,載著她的屍體在台南、高雄繞來繞去,途中還用她的icash卡到麥當勞等處買飲料喝,花了256元,伴屍19小時,最後棄屍在山區。
另外,馬國女大生家屬向梁男求償2000萬元案,橋頭地院日前判他須賠償女大生父母共59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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