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今凌晨在臉書指出,朱學恒想要「告發自己」什麼,「大概只有他內心想復出的念頭知道」。因「一般告發都是第三人,不會是被告。告訴,是被害人、告發,是第三人、自首,才會是被告。他當然可以告發自己,但是邏輯上,怎麼說都奇怪,比較類似『自首』。」
但是,呂秋遠說,朱學恒「不符合自首的要件,因為自首必須要在犯罪還沒被發現之前,向檢察官或警方主動陳述全部犯罪,而且願意接受法院裁判才是。」因他犯罪情節已全國知曉,不符自首,所以就我們就當作他是真的想告發自己犯罪,「但是,只要對法律略有理解的人,都會知道這只是一場精心設計的戲劇。」
呂秋遠分析,性騷擾是告訴乃論。鍾議員並未提告,所以地檢署必須分案,也還是得要詢問鍾議員願不願意提告。鍾議員不提告,那就是鍾議員自己不提告的,不關朱學恒的事。如果鍾議員要提告,已經超過半年的告訴期,所以地檢署依法會不起訴。換句話說,「除非檢察官認定是強制猥褻,這是非告訴乃論,才會有進入實質審理的議題,否則光是在程序上,他一定穩穩可以拿到不起訴處分。」
因此,他推想,屆時朱學恒又可以憑藉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大搖大擺的說,「經過司法認證,我沒有性騷擾,也負起一切責任,是檢察官不起訴我的,所以我又復出了,謝謝大家,科學終將戰勝一切。」
呂秋遠痛排,「先是欺負別人,後是浪費司法資源,只為了成全自己復出,而且還有許多人願意買單,只能說,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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