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與林姓女子為夫妻關係,因感情生變,分居並洽談離婚協議中。陳男於民國111年間3月間藉故聯繫林女前來將兒子接去照顧,林女與其妹妹一起前往陳的住處,要帶兒子一起離開,但夫妻兩人發生口角並有肢體拉扯。

判決指出,陳男將林女拉下機車,要將林女拖回去樓上住處,但林女反抗,陳男一手勒住林女,另一手持折疊刀,往林女身上刺二刀;其中一刀刺入林女左胸口,傷勢深達5.5公分至8公分,造成左肺塌陷、血胸,而當場失去意識,陳男在救護車到達後(警方到達之前)騎機車逃亡。林女不治死亡。

二審法院指出,兩人因家庭財務負擔問題爭吵不斷,陳男又有吸毒惡習遭老婆林女嫌棄(陳男本案落網時確實驗出毒品陽性反應),林女堅持要離婚,兩人關係不睦。

二審表示,陳男不思以理性面對婚姻與兒子照顧問題,於案發當時,僅因要不要讓老婆將兒子帶去娘家照顧一事,起口角爭執,情緒暴怒即暴力相向,在孩子親眼目睹之下,起殺意,致被害人一刀重創而亡,下手猛烈。

二審合議庭考量,陳男在孩子面前殺了孩子的母親,可能使孩子造成終身心理陰影,陳男一刀致人於死,與以殘忍亂刀狂砍、凌遲分屍等手法仍有不同,且陳男有先協助CPR救治後才逃離現場,依殺人罪判刑14年6月。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認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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