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男在網路認識就讀高中的被害人,2020年12月15日,被害人表示要到台中玩,晚上住在一中商圈附近1家旅館,兩人相約在旅館樓下見面,並一同逛街、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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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後回到旅館,由於時間已晚,被害人同意許男與她住一間房間,但與許男約法三章,表示「不可超越界限」,許男同意了,沒想到,深夜時竟連續多次將其生殖器放入被害人口腔內,要求被害人吸吮,並插入其下體、肛門,強制性交得逞。被害人事後傳訊息向學校老師求救,並向警方報案。
許男辯稱當時有詢問被害人意見,她回答說「如果你想要就試試看」,他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當時被害人跨坐在他身上,但因他們經驗不足,後來他就自己用浴巾打手槍到射精。
法官發現被害人遭到性侵後,不但傳簡訊向老師求救,也傳簡訊給友人表示「我快不行了,性侵的定義是什麼?」、「我那時候就講明白了,說不能越界」、「我好害怕,他脫我衣服跟內衣內褲」等語,加上被害人陰道、肛門均檢出許男DNA,一審認定許男犯行成立,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4月。
許男上訴後坦承犯行,並以36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審酌許男並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害人也同意法院從輕量刑,二審將許男改判1年8月徒刑、緩刑4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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